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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87年9月)

(88年11月第二次修正)

(92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已於97.05.06 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義大利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義文系教評會。

 

第二條:義文系教評會之職責:

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就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審查通過後,提送外語學院教評會。

 

第三條:義文系教評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系主任,兼任召集人。

     二、  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以奇數為原則,且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有不足,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並報經院長核定補足。本系專任副教授均得為推選委員。

 

第四條: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等親以內者,應予迴避。

 

第五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六條:義文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申請案件時,同類別申請案以每學期一次同時處理為原則,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義文系教評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及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97.04.08  輔仁大學義文系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30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96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100.01.13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義大利語文學系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3月29日報請院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義大利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整合本系之開課資源,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義大利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第二條  本會由系主任與所有專兼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畢業生代表參與。

第三條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規劃本系課程之整體發展方向;整合本系之開課資源並協調各專業領域授課師資之安排。

             二、審議系定必修科目與學分相關事宜。

             三、審議各學系所專業必修課程及畢業總學分、專業學程規則、 同步與非同步遠距課程。

             四、其他有關課程規劃、修訂、研究、評分標準方式等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提請決議事項,應有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兼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學生代表兩名出席,方得開會決議。出席人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第六條  本會審議通過之議案,應提交本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7.10.20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教評會修正

97.10.09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系教評會修正

94.12.23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修正

94.10.28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系教評會修正

 92.12.23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依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特定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一、系教評會收到申請人升等應繳表件(見輔仁大學教師申請以著作、作品升等應繳表件明細表)後,依規定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進行審查評分作業。

        二、有關教學成績部分申請人至少須繳送前三年內學生教學評量結果五份,作為評分之參考,系教評會之評分採用院之評分表格。

        三、凡符合本辦法之教師,不論其所授科目是否為外文(義文),當申請升等時,其送審之代表著作得依研究之需要選擇使用中文、義文或英文撰寫,惟用中文及英文撰寫時必須說明需用該語言撰寫之必要性,且其參考著作中至少有二篇論文須以義文撰寫。

        四、系教評會召集人依法規須迴避時,就上述作業敦請院長代行其職務。

 

第三條.  各項成績佔總成績之比例及通過標準如下:

        一、     助理教授級為:研究佔55%、教學佔30%、輔導及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二、     副教授級為:研究佔60%、教學佔25%、輔導及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三、     教授級為:研究佔65%、教學佔20%、輔導及服務佔15%,各項成績總計達八十分,即為通過。

 

第四條. 研究、教學、輔導及服務三項成績之評核標準如下:

        一、研究:以滿分一百分計。系教評會依本系研究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內容項目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需達八十分以上,始列為其研究成績。

        二、教學:以滿分一百分計。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教學考核內容項目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需達八十分以上,始列為其教學成績。

        三、輔導及服務:以滿分一百分計。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標準表之服務考核內容項目,對升等者予以評分且須檢附具體理由,分數需達八十分以上,始列為其輔導及服務成績。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審核後,再送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99.12.15 99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訂定

100.2.15 院長核定

100.11.08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1.04.18 100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101.12.26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01.11 院長核定

102.06.25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11.06 102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103.03.26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04.09 102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促進教學、研究、服務及學生輔導事務之提升,並實踐本系之宗旨與目標,特實施自我評鑑,並依據「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義大利語文學系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系主任、全體專任教師、行政人員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本會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負責辦理系級自我評鑑工作。

 

第三條 本系之自我評鑑週期,每五年辦理一次,其期程與範圍應包含執行年度前三年度之執行成果及不含執行年度在內之未來三年之改善計畫。
             本系自我評鑑之內容,包含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究、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行政管理等項目。其實施應包含內部自我評鑑與外部自我評鑑。

 

第四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內部自我評鑑,完成內部自我評鑑報告書,送交院級評鑑執行 委員會。

二、配合本校研究發展處校務發展暨評鑑中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辦 理外部自我評鑑。

三、本會於通過自我評鑑後,針對外部自我評鑑結果審查意見書之改善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未來三年之改善計畫,送交院級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四、本會於通過自我評鑑後,按改善計畫逐年進行改善,並於每學年結束前提交年度改善報告書,送交院級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五、本會於自我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時,於收受審議結果通知後,針對應行改善事項,於三個月內提出以一年為期之自我改善計畫,並於執行期滿繳交改善成果報告書,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第五條 實施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支應。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訂定,提交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  宗旨:為促進本系未來之發展,及配合學校原以配置本系名義下之基金帳目,籌措系務發展必要之經費,特成立「輔仁大學義大利語文學系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二、  基金來源:本基金款項來源為義文系友與校內外社會賢達之捐款。

 

三、  基金使用項目:

1.     舉辦義語教育之相關藝文活動。

2.     義語教學研究以及相關學術研討會之經費補助。

3.     獎學金之設置。

4.     捐款人指定用途。

5.     其他有助於系務發展之活動補助。

 

四、 基金之管理: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募集與使用管理。管理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與本系教師推舉之教師代表四人組成之,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管理委員會應每學期至少一次於系務會議中報告基金帳目與營運狀況。

 

五、基金之本金與孳息皆可動用,使用時須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

 

六、本基金使用後之單據核銷依本校經費處理為原則。

 

七、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外語學院院長及學術副校長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